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
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
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須
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應避免影響附近雷達系統之操作。
「本產品電磁波曝露量
(MPE)
標準值
1mW/cm
2
,送測產品實測值為
0.358 mW/cm
2
,建議使
用時至少距
離
人體
21 cm
」